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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
规章制度 |
1.院党委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费具体缴纳标准为: 在职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基础性绩效工资。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工资基数 上交比例 3000元以下(含3000元) 0.5%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 1.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 1.5% 10000元以上(税后) 2.0% 离退休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工资基数 上交比例 5000元以下(含5000元) 0.5% 5000元以上 1.0% 9.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1.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2.党支部按月填写《党支部月缴纳表》,党员本人签字,经手人、党支部书记、总支书记签字,所收党费按月上缴党总支,党总支按月上缴医院党委,院党委按照缴纳比例和要求定期上缴上级党委党费。 1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支出。党费的支出前要有活动计划、经费预算、相关人员审核签字;报销时要有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签字(科室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组织科审核,由党费分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党费使用1000元以上,支出前需要经过组织科预审,符合党费使用规定后即可上党委会,审批完成后财务科按党费使用规定报销费用。 1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医院党委在党员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医院组织科每年向上级党委报告,同时向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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