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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的收缴和管理 |
时间 2014年11月25日 |
1.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及标准。在职的职工党员以职务工资、津贴(含教龄、护龄津贴)两项之和为计算基数;离退休职工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不含离退休后国家发给的各种补贴)为计算基数。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工资基数 上交比例 400元以下(含400元) 0.5%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 1.0%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 1.5%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 2.0% 1500元以上(税后) 3.0%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当月起交纳党费。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校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5.没有经济收入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并报党委办公室和学校组织部备案。 6.党员应自觉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7.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建立党费收缴、使用专用帐簿,各党支部每月18号前将收齐的党费按指定程序交至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收缴党费的人员每月按时将党费全部交到指定的银行,然后凭银行的现金解款单和上缴党费登记本到院党委登记入帐。 按照上级规定,党费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党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党费使用需经党委书记审批签字。 8.党委办公室每年年底向各党支部通报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医院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医院党委每年年底分别向校党委组织部和医院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9.对挪用或贪污党费的党员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从严处理。 10.党委办公室负责接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各级党组织转移组织关系时,要明确填写相关内容和党费交止时间,不得填写“见证”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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